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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李*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该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属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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