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春诉被告朱**、朱**、张*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正与对方和解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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