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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宁波赛**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专用模具,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于2009年7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宁**备有限公司ZL200830095329.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原告宁**备有限公司上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电子储钱罐”产品。

二、被告陈*赔偿原告宁波赛**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此款于2009年8月20日之前汇入原告宁波赛**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户名:冯**;账号:6222023901009395787;开户行:中**银行银联卡;如被告陈*未在上述期限内付清赔偿款或在调解协议签订之后再生产相同及近似同类产品侵犯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同意赔偿额度增加为10万元;

三、被告陈*于2009年7月底之前在宁波市**塑料厂及阿里巴巴网上删除涉案侵权产品的图片,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删除,被告同意赔偿额度增加为5万元。

四、被告宁**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8日之前将制造侵权的“电子储钱罐”的罐盖模具交给原告宁**备有限公司销毁;如被告陈*未在上述期限内交付模具,被告同意赔偿额度增加为5万元;

五、在被告陈*履行上述协议后,原告宁**备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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