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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江苏太**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太**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雨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06)杭民三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太阳雨公司的诉讼请求。

太阳雨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0330111784.8的“太阳能热水器支架(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公司以沈**经营的海宁市亿超太阳能热水器支架厂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06年10月3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沈**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8万元及律师费用1万元;承担太阳雨公司为诉讼而支出的取证费用3000元;赔偿证据保全公证费用126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沈**于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江苏太**限公司人民币18000元(帐户名称:江苏太**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云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31101040020849)。如不按期履行,则沈**愿自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江苏太**限公司双倍款项。

二、沈**不再有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38元,减半收取1669元,合计人民币5007元,江苏**能公司愿负担。

四、本协议经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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