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化县**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德化县**有限公司侵害其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以书面形式保证以后不再仿制、生产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产品;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侵权产品;3、请求判令被告公开在福建省内知名媒体上刊登致歉启事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8.3万元,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万元,共计31.3万元;5、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德化县**有限公司同意停止印刷、仿制原告德化**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青花瓷系列产品包装盒,并承诺不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二、被告德化县**有限公司同意在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后,在法院指定的地点销毁所查扣的侵权产品(产品名称数量详见执行笔录),销毁费用由被告自行负担。

三、被告德化**有限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德化**有限公司因侵权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费用共计20000元,该款定于2013年4月4日前付清。逾期付款,被告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

四、原告德化**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