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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等停止侵权并返还房产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刘**、刘**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字第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诉求淄博市**管理局停止侵权并返还房产,符合立案条件,原审法院不予立案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刘**、刘**对淄博市**管理局“停止侵权并返还房产”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山东省**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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