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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福州网**有限公司、赣州现代泌尿专科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州网健天下**限公司(下称网**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被**现代泌尿专科医院(下称赣**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网**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陈*和周**的委托代理人李*、彭**到庭参加诉讼,赣**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9月24日,周**向福州**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网**司和赣**院停止侵权并在涉案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2.网**司和赣**院连带赔偿周**侵权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3**公司和赣**院连带承担周**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350元及律师费3000元;4.诉讼费由网**司和赣**院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

2010年3月19日,中**版权局出具编号为00024946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一份,载明:“申请者周**(中国)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2010年1月18日创作完成,并于2010年2月4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作品《中库》,申请者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登记号为2010-L-024946。”北京**证处对上述证书出具了复印件与原本内容相符的公证书,公证书文号为(2013)民证字第号。

《中库》一套三碟,封面标注“周*海著”,由中国**出版社出版,书号为ISBN978-7-900155-61-0/J?01。该光盘封套上印有作者简介、内容介绍和版权声明,版权声明为“中国元素图片库的所有摄影作品均为作者周*海拍摄,周*海是著作权人。本图片库供读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不包含商业授权,如擅自使用,将会承担法律责任。除法律规定读者对出版物的合理使用外,未经作者书面许可,不得将摄影作品的整体或者局部进行修改、复制、转载、刊载、摘编、引用;不得将摄影作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用于广告、报刊配图、产品包装、产品说明、宣传册、展览展示、网站、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商业用途。”在光盘上亦印有“本图片库仅供读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不包含商业授权,未经作者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字样。周*海主张涉案图片在《中库》中的编号为A0311北京天安门华表、A0520北京故宫。

2014年5月15日,周**的委托代理人周*向河北**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公证处公证员金亚辰、公证人员杨**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该处证据保全室内由工作人员夏雨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对浏览器进行清理后,进入“http://www.cn.bing.com”(必应软件搜索)主页,在搜索栏中输入“赣州现代泌尿专科医院找医院上全球医院网”后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在该页面上点击“赣州现代泌尿专科医院-找医院上全球医药网”进入新页面,该页面左上角显示“赣州现代泌尿专科医院”,页面上方有一横向的标题栏显示“医院首页”、“医院简介”……“联系我们”等栏目,标题栏下方有张动态图片,点击图片右下角的“1”后显示的图片内容为:左边矗立着环绕红色绸带的华表、右边有一只故宫狮子、中间有“赣州最专业的男科医院”等字样。页面左边显示“医院信息”栏目:医疗机构名称:赣州现代泌尿专科;医院地址:赣州市站前大道(火车站北侧)。页面下方显示“版权所有全球医院网”。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主页,点击“公共查询”进入查询页面,点击左侧“备案信息查询”,在“网站域名”栏输入“qqyy.com”,输入验证码后点击“提交”,显示查询结果为:备案/许可证号为闽ICP备09014062号;审核通过时间为2013年7月17日;主办单位名称为福州网健天下**限公司;网站名称为全球医院网;网站首页网址为www.qqyy.com;网站负责人姓名为曾*;网站域名为qqyy.com;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闽ICP备09014062号-2。

河北**城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4)证经字第号公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照片是借助器械在相关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本案周**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在对摄影对象、主题内容、光线处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本案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周**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库》等,足以证明其依法享有摄影作品《北表》、《北宫》的著作权,依法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经比对,涉案网站使用的动态图片左边的华表图片与周**版权图片虽然在整体构图上存在一致,但二者的拍摄角度不一样,该华表图片并未侵犯周**作品《北表》的著作权;动态图片右边的狮子与周**版权图片中的狮子虽然在背景、色彩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整体上及取景角度是一致的,背景及图片大小、色彩可以通过对版权图片进行技术处理,故可以认定该狮子图片与周**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系同一图片,侵犯了周**作品《北宫》的著作权。根据周**提交的公证书内容显示,涉案网站网址为http://yyk.qqyy.com/h25854,页面上方显示“赣州现代泌尿专科医院”,页面下方显示“版权所有全球医院网”;根据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信息查询内容显示,网**司系全球医院网的主办单位,网站网址为www.qqyy.com。故可以认定网**司和赣**院与涉案网站均存在牵连关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三、四条规定,赣**院在涉案网站上使用周**作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对涉案网站的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任。网**司称其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网站上的内容系赣**院自行编辑上传的,与网**司无关,但其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网**司和赣**院未经周**授权擅自在网站使用周**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周**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在庭审过程中网**司自认已删除涉案侵权图片,周**也对涉案图片已经从涉案网站上删除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故无需再判决停止侵权。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周**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网**司、赣**院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考虑以下因素:涉案网站使用的涉案摄影作品在网站页面所占比例很小;涉案摄影作品对于被拍摄对象的选择、安排等均较为简单,未体现出很高的创作难度;上述作品的使用对于被控侵权网站的宣传作用亦较为有限,同时结合周**的知名度、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美誉度,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及周**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3000元。关于周**在涉案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网**司、赣**院在网站上使用了周**的摄影作品,但未表明周**的作者身份,已侵犯了周**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考虑到涉案网站所使用的图片较小,图片内容系我国著名景点,独创性较弱,影响范围也有限,承担经济损失已足以弥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赣**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福州网健天下**限公司、赣州现代泌尿专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周**经济损失3000元(已含合理费用);二、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元,由原告周**负担200元,被告福州网健天下**限公司、赣州现代泌尿专科医院共同负担188元。

原审法院宣判后,网**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网**司上诉称:

一、涉案图片与周**享有权利的图片不一致,依法不应认定侵权。1、涉案网页中的狮子是否是北京故宫门口的狮子尚存在问题,取景角度是否一致更另当别论。狮子遍地可见,无法认定涉案图片中的狮子就是北京故宫的狮子。2、取景角度是否一致,从肉眼无法进行识别,不能够依据主观认定。

二、网**司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1、网**司一审提供的网页复印件及会员注册流程视频,能够反映全球医院网注册会员的情况,应予采纳。2、网**司的营业范围中包含了网络空间服务,全球医院网也公开了赣**院的全部信息,也在接到侵权通知后第一时间删除了涉案图片,因此,网**司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认定网**司不构成侵权,一、二审的诉讼费由周**负担。

网**司二审提供从网络下载的图片两张,证明两张图片之间仅是细微差别,不容易区分。周*海质证认为:不属于新证据,对两图片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

二审庭审后,双方现场演示网**司制作的注册会员流程及会员、管理人权限视频。周**发表意见称:现场演示的有一个功能是如果确认侵权可以关闭;现场演示状态是否就是侵权发生时的状态无法确认;该证据一审已经进行过认证,二审不应当再次进行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分析认为:网**司二审提供的新证据,网**司未说明其合法来源,且与本案侵权无关,不予采信。对于演示视频,属于在线演示,真实性可予确认,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案件事实分析。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

网**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服务;网页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等。

网**司二审陈述:涉案网站中的用户注册会员约四千多,非注册用户约一万六千多;注册用户可以自行上传信息,非注册用户的信息均是网**司员工在网络上收集后上传的;注册用户的权限由网**司授予。

本院认为:

《最**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显示涉案图片的网站系网**司全球医院网www.qqyy.com的子页,全球医院网在该网页注明“版权所有全球医院网”,结合网**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了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以及网**司在涉案网站上传了大量非会员信息的情况,可初步推定网**司与赣**院共同提供涉案图片。网**司主张根据避风港原则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在本案中仅提供了网络服务。网**司提供的演示视频,仅能证明演示当时注册会员的权限,在网**司系涉案网站管理者、会员权限均由网**司授予的情况下,前述视频无法证实侵权当时的注册会员权限,也不能证明仅有注册会员可以上传信息。网**司有关其仅提供网络服务的上诉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涉案图片与周**享有权利的狮子图片,虽然背景、大小等有区别,但这些要素可以通过技术处理实现,二者整体及拍摄角度一致,可以认定系同一图片。网**司有关涉案图片与权利图片不一致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被上**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网**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福州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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