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是注册号为5039902、1597747的“山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调查发现,被告辛**在其经营场所张**配城“辛*汽配经营部”销售了标有“山河”商标的假冒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6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辛纪来停止侵犯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辛*来于2012年5月3日一次性支付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00元。
三、被告辛*来支付上述费用后,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济南沃**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