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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金**有限公司享有涉案MTV作品《水中月亮》、《姑娘我爱你》、《阿拉家园》的著作权。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刘*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张*天桥酒吧内使用了上述MTV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其作品著作权,随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4780.42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于2012年3月1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重庆金**有限公司6000.00元。

二、被告刘*支付上述费用后,原告重庆金**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再因涉案MTV作品《水中月亮》、《姑娘我爱你》、《阿拉家园》向被告主张其他权利。

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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