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09年11月25日被告漆*将原告公司不同品牌电器的销售信息通过外网邮箱发送给清**业务人员韩**,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承认2009年11月25日通过公司的外网给清**业务人员韩**发送数据,该数据中载明的清**、联想、华硕、东芝、三星、宏基等品牌销售数量、金额及付款等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承认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向原告保证以后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纪律,杜绝任何泄密事件发生。
二、由于此次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3万元经济损失赔偿金。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山东苏**淄博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