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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恒**限公司诉被告陈*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查明:上海恒**限公司将自己研制的图案玻璃(富*)于2003年3月28日向中华人**识产权局申请玻璃(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中华人**识产权局于2004年7月21日授予了上海恒**限公司申请的玻璃(富*)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03305568.8,该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受到消费者好评。陈*未经上海恒**限公司许可低价销售与上海恒**限公司相同的专利产品。为此,上海恒**限公司以陈*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陈*停止侵权和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停止销售原告上海恒**限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陈*赔偿原告上海恒**限公司经济损失3225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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