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有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河南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发区商英街58号。

法定代表人闫永生,董事长。

原告河**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农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房**,董事长。

被告温*中,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锋直销处业主。

被告吕**,女,1950年12月30日出生,山东省茌平县丰收种子门市部业主,山东省茌平县茌平镇工交路。

被告吴**,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东阿县环球商场四季良种销售中心业主,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环球商场。

被告山东**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案由: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

上述四原告针对上述四被告在本院分别提起4起诉讼,案号为(2008)济*三初字第82、83、84、85号。四原告诉称,河南省**作物研究所系玉米新品种“郑*958”的品种权人,该品种于2002年1月1日授权,品种权号为CNA20000053.5,已通过全国审定。四原告通过与品种权人签订许可协议,取得了“郑*958”生产、经营权,并于2008年1月1日经品种权人许可,可以四原告的名义对侵犯该品种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合法授权,公开生产、销售“郑*958”玉米杂交种,严重影响了四原告的市场份额,直接给四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每案中,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种子转为商品粮或进行灭活性处理,被告连带赔偿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四被告辩称没有生产、销售“郑*958”,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其起诉缺乏事实依据,所诉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对(2008)济*三初字第82—85号4起纠纷一并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子公司停止销售“郑*958”玉米杂交种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山东**子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已过付);

三、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4件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共计27200元,减半收取13600元,由四原告负担;

五、其他事项原、被告均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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