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茌平陶元**限公司于2010年1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李*停止侵权和虚假宣传,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茌平陶**限公司系黑陶制品、工艺美术品加工、销售为经营范围的企业,其自2005年成立后生产制作了“和平之尊(军魂)”、“百寿卷筒”、“浮雕龙字瓶”、“小彩陶罐”等黑陶产品。被告李*自2008年来在其经营的茌平县黄*黑陶工艺品销售中心制作销售黑陶工艺品,生产制作了“和平之尊(海军工程大学)”、“百寿卷筒”、“双龙戏珠瓶”等黑陶产品。被告生产的“和平之尊(海军工程大学)”黑陶产品与原告生产的“和平之尊(军魂)”黑陶产品部分相同。被告宣传彩页中使用的两幅照片系其工作人员在原告处工作时的工作照。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于2010年6月15日前向原告茌平陶元**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5000元,原告茌平陶元**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求款项。
二、被告李*今后不再使用在原告茌平陶**限公司拍摄的有关照片,被告李*今后不再生产制作“和平之尊”黑陶产品。
三、原告茌平陶元**限公司、被告李*今后各自生产经营黑陶产品,互不干扰。
四、其它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茌*陶元**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