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桑长江与李**、孟**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桑**与被告李**、孟**、孟**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查明:原告桑**曾于200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被告李**、孟**、孟**停止侵害、返还山林承包经营权并赔偿损失20000元,本院以(2007)沂**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孟**、孟**停止侵权,返还给原告桑**承包的山林地及所有树木,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原告却于2015年6月26日以同一个事实,诉讼请求三被告停止侵害、返还山林承包经营权并赔偿损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或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