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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有限公司诉临清市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临清市大**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6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第1465385号“+SEPTWOLVES”注册商标、第933429号“七匹狼+SEPTWOLVES+”注册商标、第3368418号“+SEPTWOLVES”注册商标、第706061号“SEPTWOLVES”注册商标、第706062号“”注册商标、第706063号“七匹狼”注册商标所有人,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服装等)。原告使用在休闲服商品上的第933429号“七匹狼+SEPTWOLVES+”注册商标于2002年3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对上述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的腰带、腰带夹,被告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清**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向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支付侵权赔偿款13000元,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求款项。

二、被告临清**品有限公司保证今后不再销售侵犯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其它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为606.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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