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胡**申请执行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425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胡**申请执行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己经生效的(2015)安居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日内履行义务: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17.25元,被执行人刘**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在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未查询到刘**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户籍地有其名义开办的石洞镇天天乐幼儿园现衔接教育局转让中。经了解,被执行人刘**外出地址不详,在户籍地无财产。申请人胡**无被执行人刘**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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