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安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唐**、覃宗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唐**、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唐**、覃**对被执行人刘**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刘**、唐**、覃**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刘**、唐**、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覃**在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努力分社账户上的存款7479.32元、6198元。2015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到法院领取了案件款13677.32元,尚有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另查明,被执行人刘**、唐**、覃**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唐**、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执字第8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刘**、唐**、覃宗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安*县支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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