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张**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2015年6月2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16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张**履行给付申请人房屋补偿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同日本院受理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张**名下各有一处房屋,在资阳市雁江区莲花村二社(所有权证字号为2006-037150、1994-00089),现均被本院另案查封,且因莲花村二社面临拆迁,该2处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1693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张**、刘*给付刘**房屋补偿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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