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伍*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仅有一套住房,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已执行0元,未执行28800元及利息。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