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与被执行人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华蓥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未自觉按该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吉**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向申请执行人吉**支付案款45000元及利息以及垫付的诉讼费925元,并承担执行费5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所有存款及其他收益和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其他收益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院提出申请,同意本院对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延期执行,符合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3)华蓥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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