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及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除已查封的小型轿车一辆,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小轿车进行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无法查找到被查封车辆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华**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