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正与周**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周**,男,住四川省华蓥市。

申请执行人许*正与被申请执行人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华**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周**未自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正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周**应按判决向申请执行人许*正支付赔偿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周**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但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许*正亦未向本院提供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华**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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