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申请执行华蓥市**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李*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华**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申请人官安全智与被执行人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覃小战与被执行人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许*正与周**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潘**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黄**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余**、卓**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祝**、陈*股权转让纠纷二审判决书
吉**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叶某某申请宣告许*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