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利息470567.97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7500元,申请执行费6958.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除被执行人已被抵押的房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广安**民法院已在对该抵押房产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也已向广安**们法院提交了相关抵押材料,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华**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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