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周**、张**、广安市**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周**、广安市**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8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5年3月30日止)以及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35800元和执行费3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除本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周**已查封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及对被执行人张**在广安市**责任公司的股份轮候限制转让外,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周**、广安市**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周**、广安市**责任公司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华**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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