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96元,减半收取3748元,由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