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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有限公司、黄**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96元,减半收取3748元,由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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