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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浙江温州龙**公司永中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浙江温州龙**公司永中支行、第三人陈**、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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