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浙江温州龙**公司永中支行、第三人陈**、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陈**与瑞安**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浙江中**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翁**与浙江东**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浦东**司温州分行与曹**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纪龙与孙*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青岛世亚地暖劳**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照明与方*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将与正丰**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莫**、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