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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建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舒*建因怀疑从周某某处买的是假烟,将位于桐柏县毛集镇某村路边的周某某及其家人居住的诊所、小卖部和厨房的门用脚踢开,并将室内的酒、醋、酱油、药品等物品用石头砸坏。经桐柏**证中心评估,被损坏物品价值22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向*、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桐柏**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南阳**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本院(2011)桐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到案证明,被告人舒*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舒*建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舒*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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