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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余*与董*为邻里纠纷而发生口角,后被对方打伤而怀恨在心。当日20时许,被告人余*邀约陈*、“灰灰”、“康康”(均在逃)等社会人员,前往董*居住的本市解放大道182-5号1楼3号,强行踢坏防盗门进入室内,持木棍殴打董*,砸坏抽油烟机、电饭煲等物品。经法医鉴定,董*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损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90元。

公民民警接到报案后,于2014年3月12日将被告人余*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余*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方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侦查照片、破案经过、和解协议等书证、被害人董*的陈述、证人黄*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财物损失估价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因邻里纠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打伤他人、毁损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事后赔偿了被害方的人身、财物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余*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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