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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史**、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杜*吸毒后产生幻觉,认为其前妻周*在母亲刘*家中藏有男性,遂窜至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子龙村一组刘*的居所,将防盗网破坏后翻窗入室,强行搜寻证据,拒不退出居所,并将阻拦自己的刘*推倒在地,致使刘*左足小耻骨骨折。经鉴定,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吉林省长**明街派出所以及湖北省当阳市公安局关于杜*的到案情况说明,尿液采集笔录、湖北省当阳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湖北省当阳市公安局当公(泉)行决字(2015)111号、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鉴定中心(当)公(司)鉴(活)字(2015)07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湖北**民医院诊断病历,杜*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收据及离婚协议书,证人黄*、周*的证言,被害人刘*的陈述,被告人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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