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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4)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与被害人李**因建房问题存在纠纷。2014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朱*先用脚踢门,后用板凳砸门,强行进入被害人李**位于本市东西湖区某办事处某村**号的家中,将屋内的木椅掀翻,将电视机(价值人民币340元)砸坏后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报案材料、到案及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采取破坏性手段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罪悔过,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与被害人李*某两家因建房问题存在纠纷,2014年7月8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朱*与被害人李*某的母亲朱*甲因此发生口角、扭打。当晚10时许,被告人朱*与其丈夫梁*某及其儿子梁*等人至本市东西湖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号被害人李*某家门前,欲找被害人李*某理论。经敲门无人应答,被告人朱*遂用脚踢门,后又拿起门前的小板凳将大门门锁砸开,强行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将屋内的木椅掀翻,并将电视机(价值人民币340元)摔坏后离开现场。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小板凳、大门、电视机的照片,证实被告人朱*砸门所使用的小板凳及所砸大门、电视机的外观特征。

2、书证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家中被砸后,于2014年7月9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3、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4、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的身份情况,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5、证人梁*某、梁*、梁*甲、丁*、唐*、吴某某的证言,共同证实2014年7月8日晚10时许,为朱*之前和人打架的事情,他们和朱*一起找李某某去理论。到了李某某家门前后,朱*喊门无人应,朱*就拿起一个板凳砸了门,门开后,朱*一个人就进了李某某家的客厅。梁*某、梁*在大门口看到朱*掀了椅子,把桌子上的电视机也摔坏了。梁*甲、丁*、唐*、吴某某站在大门外,听到了屋里有东西被砸的声音。过了一会儿,朱*出来后,他们就走了。

6、证人徐某某、庞某某的证言,该二人均为被害人李某某的邻居,共同证实2014年7月8日晚10点左右,他们在家中听到外面有人砸门,出去后就看到朱*拿着板凳在砸李某某家的大门,门被砸开后,朱*就进了李某某的家,然后他们听到李某某家里面有东西被砸的声音。

7、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8日下午1点钟左右,我发现朱*家的砖头堵住了我家老屋的门,我就叫我母亲朱*甲把砖搬走一些,留个口子能进老屋。不料,我母亲和朱*打了起来。之后,我把家中的大门关着,没有上锁,就送我母亲去医院看病了。第二天早上7点半回家后,发现大门上被人砸出了几个坑,我就报警了。后来发现家里的电视机也被砸坏了。

8、被告人朱*的供述,李某某要建房的地方本来是我们家的,两家有争议,我家在前面就堆了砖。2014年7月8日,我听说我家的砖被李某某的母亲朱*甲搬开了,我就找朱*甲理论。我们两个打了起来,我的手机掉在地上摔坏了,后来我们被邻居扯开了。这个事情我老公梁*某和我儿子梁*知道后,我儿子就叫了4个20多岁的年轻人,其中3个是我老公的外甥和侄子,还有一个是我儿子的同事。我对儿子说,要找李某某评理。当晚10点多钟,我们一行人到了李某某家门口。我上前敲他家的门,没有回应,我就用脚踢门。我看到门口有个小板凳,又用小板凳砸了两下门。门被我砸开后,其他人站在外面,我一个人走进李某某家的客厅,看到桌子上有台电视机,就双手抱起电视机摔在了地上,接着我又把旁边一个椅子推倒了,之后我就出门和老公、儿子他们一起回家了。

9、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物价部门认定,被害人李某某被损坏的电视机价值人民币340元。

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即被害人李某某的家位于本市东西湖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号,大门被砸有凹痕,屋内椅子被掀翻、电视机被损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采取破坏性手段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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