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4)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潘*酒后在电话中与吴*因情感纠葛发生争执。后因吴*不接其电话,被告人潘*为“教训”吴*,趁酒性一气之下,携带一把菜刀强行撞开吴*租住的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黄茂里211号家大门。见吴*家中无人,被告人潘*遂将其家中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电话机、半球牌单灶、万宝牌电饭煲、小方桌、穿衣柜、木靠椅、摩托车及家庭生活器具等物品砸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砸毁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891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于2011年11月13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5月13日,因被告人潘*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追逃。2013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在海南**飞机场将被告人潘*抓获,同月14日将其刑事拘留。

侦讯中,被告人潘*赔偿了被害人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吴*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潘*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程*的陈述,证人罗*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海南省三亚市第一看守所寄押证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为泄私愤,非法强行闯入公民住宅,并砸毁公民财物,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891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虽违反相关规定擅离住所,但不属逃跑,仍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9日已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