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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诉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手持木棍非法闯入李某某的家里,打砸物品,无理取闹。经被害人李某某要求仍拒不退出李某某家里,争吵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倒地,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水市**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应系脑出血合并心源性休克死亡。就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自家院中与住在其隔壁的哥哥张某某隔墙发生争吵后,手持铁锨出门欲与张某某理论。出门后因看见邻居李*某(本案被害人)家的炕灰放在墙边,被告人认为炕灰阻挡自己通行,便开始叫骂,并去推李*某家老宅院的大门,并用铁锨击打大门,将铁锨把打断,后被告人持铁锨把来到李*某家没有院墙的新建住房外吵闹,被害人李*某听见屋外有吵闹声,打开房门时被告人就势推开房门进到屋内,与李*某因炕灰的事情进行争吵,后李*某出门将炕灰挪开,回到屋内后,多次让张某某回家,被告人的儿子及妻子等人也进行劝解,被告人不听劝,继续与李*某争吵,争吵中李*某突然倒地,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水市**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心脏功能代偿特征明显,并有明显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改变,尤其颅内血管有多处血管瘤样改变及颅底基底动脉硬化,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所见分析,不排除因情绪激动、精神刺激,或者剧烈活动等诱发心脑潜在疾病突发,导致脑干出血合并心源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铁锨把1根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麦积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证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证明本案来源。

2.证人李*某、李*、杨某某、李*某、李*某、郭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天)公勘(2014)K620503000000201401004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因邻居李*某家炕灰堆放地点阻挡其通行手持铁锨把闯入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进行争吵,经劝解仍不离开,并在争吵中,被害人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及铁锨把1根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3.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麦)鉴(尸)字(2014)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李*某心脏功能代偿特征明显,并有明显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改变,尤其颅内血管有多处血管瘤样改变及颅底基底动脉硬化,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所见分析,不排除因情绪激动、精神刺激,或者剧烈活动等诱发心脑潜在疾病突发,导致脑干出血合并心源性休克死亡的事实。

4.甘肃省公安厅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能够证实本案事实,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客观、关联、合法,均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当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拒不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

二、作案工具半截铁锨把1根,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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