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291号顾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4)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本市城北区建设巷省二建家属院1号楼4楼住所,因隔壁邻居汪某某甲家中喝酒声音过大影响休息,与汪某某乙、李*等人发生争吵并撕打;在汪某某乙、李*、张某某、汪某某乙四人躲入汪某某甲家中后,被告人顾某某使用刀砍、脚踹的方式破坏掉被害人汪某某甲家门后闯入其家中,致使房间内的汪某某乙、李*因害怕被伤害而从该房间窗户跳下楼后摔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证人证言,书证,刑事照片,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其以往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经当庭质证,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属投案自首,系初犯、偶犯,且被害人有过错,请求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以家人被打报案,其行为不属于主动投案,辩护人基于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有过错,故对被告人顾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基于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