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14)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重婚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经北京**助中心指派,北京市**所律师师国*出庭担任被告人王**的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一、诈骗罪

被告人王**于2009年至2011年间,虚构能低价购买汽车的事实,采取交付部分车辆等方式骗取事主信任,先后诈骗事主英、陈**、朱购车款共计人民币660余万元。

二、重婚罪

被告人王**于2007年间,以王*的名字与薛1在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王**于2008年间,以上官瑞雪的名字与肖在北京**民政局登记结婚。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明知自己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重婚罪追究被告人王**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对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持异议;对指控其犯重婚罪的事实,辩称薛1对其与肖结婚是知情的,其是在薛1告知其已登报离婚的情况下才与他人结婚,且薛1在其与肖结婚后仍不断向其索要钱款。

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官瑞雪与王**系同一人,故认定王**犯重婚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王**对诈骗事实当庭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的事实

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王**假冒身份或虚构能低价购买汽车,隐瞒其原价购买汽车的事实,以低价向他人出售车辆,骗取他人信任后,采用虚构借款理由或要求被害人先交付车款,后提取车辆等方式,先后骗取被**、陈**、朱的购车款共计人民币66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的陈述证明:2009年2月,其认识了王**,她自称叫上官瑞雪,是北师大的老师,父母在国外和车厂有关系,能买到便宜的高档汽车。2009年5月初,王**称有一批车因资金不足无法从厂家提车,向其借款500万元。2009年5月4日,其用其妻殷的账户向王**的账户转款200万元。没过几天,她说车已提出,手中还有没卖出的车,把车卖出就还钱,问其有没有朋友要买车。其朋友张*要买两辆奥迪A6,便把70万元汇到其妻子的账户上,其又汇到上官瑞雪的账户。2009年6月17日,王**用上官瑞雪的名字给其打了一张200万元的借条,并把她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其,此后就没有消息了。由于朋友没有拿到车,其把自己的70万元还给了朋友。

辨认笔录证明:英辨认出王**就是自称上官瑞雪,诈骗其钱款的女子。

2、证人肖的证言证明:其通过英的儿子认识英,英从上官瑞雪那儿买过车。

3、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初,其通过英以每辆35万元的价格买过两辆奥迪A6,其给英妻子的账户汇了64万元,又给了英6万元现金。后来英说车提不出来,原因其不知道,英把购车款退还给了其。其不知道英通过谁买车。

4、被**提供的借条证明:上官瑞雪于2009年6月17日书写借条,借条内容是向英借款人民币200万元。

5、被**提供的中**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2009年5月4日,殷的账户向上官瑞雪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00万元;2009年5月8日,殷的账户向上官瑞雪的账户汇款人民币70万元。

6、被**提供的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胡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辖区内没有上官瑞雪此人。

7、被害人陈的陈述证明:其是江西**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5月,其听说通过上官瑞雪能低价买高档车。2010年12月16日,其在北京与上官瑞雪见了面,她自称是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奥迪和奔驰4S店的老板,老公在中央警卫局工作。2010年12月18日上午,其和上官瑞雪签订了买车合同,还有一名叫王*的女子在场,上官瑞雪称王*是她的财务助理。其和上官瑞雪签订合同购买三辆奥迪Q5轿车,三辆奥迪A6轿车,两辆丰田霸道轿车,一辆进口宝马轿车,一辆进口别克昂克雷轿车,共计10辆车,其分几次向王*账户汇款共计133万元,具体情况是:2010年12月18日,其向王*汇款10万元;12月19日,其向王*汇款60万元;12月21日,其向王*汇款20万元;2011年1月7日,其向王*汇款40万元;3月24日,其用其公司员工廖的农行账户向王*汇款3万元。上官瑞雪于2010年12月24日、2011年1月16日发给其两辆奥迪Q5轿车后就再也没给过其车。

辨认笔录证明:陈辨认出王**系自称上官瑞雪,诈骗其钱款的女子。

8、被害人陈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2010年12月25日,江西**有限公司购买奥迪Q5一辆,发票价格38.88万元;2011年1月9日,江西**有限公司购买奥迪Q5一辆,发票价格39.9万元。

9、被害人陈提供的车辆买卖合同证明:2010年12月18日,陈代表江西**有限公司与上官瑞雪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通用昂克雷一辆、奥迪Q5三辆、丰田霸道两辆、进口宝马一辆、奥迪A6三辆,以上车辆均应于2011年12月25日前交付。

10、被害人陈提供的中**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中**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2010年12月18日至2011年3月24日,陈、廖分5次向王*的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133万元。

11、被害人兰的陈述证明:2011年3月,其认识了丰,丰说他可以联系上官瑞雪弄到比较便宜的车。其、丰以及丰的表哥于3月18日到达北京,上官瑞雪安排王*接待其。王*陪其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参观,并说提什么车都能优惠,但是提车要等三天至一周,奥迪国产版Q5可以让利1至2万元,新奥迪A4L可以让利4至5万元。丰说他叔叔陈提车就是这个价,上官瑞雪有中央的关系。其和王*签了合同,订购了四辆奥迪Q5,两辆奥迪A4L,合同约定订车时间需要3至5天,定金31万元。其向王*提供的账号汇了31万元,王*开了一张她个人名义的收款条。其在北京等车期间,又另提了一辆奥迪A6L和一辆丰田霸道共两辆现车。第三天其陆续收到了合同上的订车,剩下两辆奥迪Q5没有提到。王*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在丰的劝说下,其回了江西。后其催车,对方拖延时间,再后来打电话发信息就不回了。其每次去提车都是门市一个叫张的男子带着去,张说上官瑞雪不是他们店的,门市的人也说不认识上官瑞雪。其分九次用其妻子段和其的账户给上官瑞雪共汇了289万元,是买九辆车的钱。其从上官瑞雪处一共提走六辆车,包括两辆奥迪A4、两辆奥迪Q5、一辆丰田霸道、一辆奥迪A6。上官瑞雪还差其两辆奥迪Q5未给。此外,其还支付了购买宝马X6的2万元定金。九辆车中,除了丰田霸道和奥迪A6没有合同外,都有购车合同。丰田霸道和奥迪A6两辆车是在亚市汽车市场买的现车,一手交钱一手提车。

辨认笔录证明:兰辨认出王**系自称上官瑞雪,诈骗其钱款的女子。

12、证人丰的证言证明:其通过陈认识了上官瑞雪。2011年3月,其和兰在亚运村汽车市场买了两台奥迪A4,两台奥迪Q5,一台奥迪A6,一台丰田霸道越野车,是王*与兰签的合同。来之前,兰给王*账户汇了2万元宝马X6的预定车款。所签六份合同,包括四辆奥迪Q5和两辆奥迪A4。*按期汇款,并陆续提车,最后上官瑞雪还差两辆奥迪Q5没给。她说奥迪Q5有区域限制,货紧张,要加价买,所以就没有给。*着急回江西,就让她换两辆丰田霸道,上官瑞雪说丰田霸道也没有车,最后车没有换成。

13、证人王*(原中广**售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底或4月初,其卖过三四辆奥迪车,但具体是什么型号其不记得了。其没有卖过丰田车。其店内已找不到销售车辆的相关票据了。

14、被害人兰提供的收条证明:王*于2011年3月28日书写收条,表示收到兰奥迪A4、Q5定金31万元。

15、被害人兰提供的车辆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2011年3月25日,段代表萍乡**有限公司与王*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购买2011款宝马X6汽车一辆,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2万元,提车后交付余款,车辆应于2011年5月10日前交付;2011年3月28日,兰与王*签订四份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共购买奥迪Q5四辆、奥迪A4两辆,车辆应于2011年4月2日前交付。

16、被害人兰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兰提供了两张车辆发票,分别为奥迪A6L汽车一辆,发票价税合计38.6万元;奥迪Q5汽车一辆,发票价税合计42.38万元;兰称上述车辆发票系王**提供给其。

17、被害人兰提供的萍乡**有限公司收款收据证明:2011年3月至4月,萍乡**有限公司销售车辆情况。

18、被害人兰提供的转账汇款凭证证明: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4月3日,段、兰分9次向王*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289万元。

19、被害人朱的陈述证明:其听朋友赵说他在北京通过上官瑞雪用94.3万元买了一辆保时捷卡宴汽车,其便联系了上官瑞雪。2011年4月28日19时许,其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店见到上官瑞雪。她说她是店的股东,因利益分配问题正和另一个股东闹分家,车随便挑。其挑了四辆卡宴,上官瑞雪说她急等用钱,让其把一部分车钱先汇给她,第二天提车时再把尾款交齐。当天20时,其用农行账号向王*账号汇了100万元,又让其朋友金向王*账号汇了100万元。29日上午其用农行账号向王*账号汇了147.2万元,用工行账号向王*账号汇了30万元。4月29日下午,其和店的人签订了车辆接收确认书后就把四辆车提走了。其签的四份确认书是店一个姓徐的人让签的,时间错写为4月28日,其签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这上面签字。提走车后,上官瑞雪说她还缺钱,其便又选了五辆卡宴,价格是每辆车94万元,五辆车共计470万元。后她催其汇钱,说第二天提车。4月29日其分四次用农行账号向王*的农行账号汇款350万元,4月30日凌晨分两次向王*的农行账号汇款120万元。4月30日凌晨3时,上官瑞雪告诉其车到位了,第二天提车。第二天见面后,上官瑞雪说今天提不了车,得等5月1日,同时又提出要多卖给其车。其和上官瑞雪约定5月1日14时许在另一家店见面,但等其把车都挑好后就是迟迟提不走车。18时许,上官瑞雪先走了。20时,另一家店下班了,其与上官瑞雪又约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门口加油站见面。此时另一家店的老板给其打电话询问上官瑞雪以什么价格卖车,后告诉其上官瑞雪从他那高价买车,低价卖车,且这5辆车上官瑞雪还没付款,所以他们店不能放车,上官瑞雪根本不是他们店里的人。其一共给了上官瑞雪847.2万元车款,包括提走的4辆车和没提走的5辆车。5月2日,上官瑞雪约其见面说提车的事情,但上官瑞雪还是没到,到现在那五辆卡宴车也没有提车。

辨认笔录证明:朱辨认出王**系自称上官瑞雪,诈骗其钱款的女子。

20、证人赵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25日,其陪女朋友刘*保时捷卡宴时认识了上官瑞雪,上官瑞雪说如果介绍朋友买车,可以给刘更换一台配置更高的卡宴汽车,原价不变,如果来人购买三台车,就赠送刘一台车。过了几天,朱看车后提出买四台卡宴,当晚把四辆车款共计377.2万元打进王*的卡内。第二天朱来提车,其问朱是否还要买车,朱就又订购了五台卡宴车并付款,但朱并未提走五台卡宴。5月1日,朱打电话称可能被骗,要求其与上官瑞雪协调。5月2日,其与上官瑞雪相约见面,但她以各种借口不见面,后来甚至不接电话。

辨认笔录证明:赵辨认出王**系自称上官瑞雪的女子。

21、证人郭(北京**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证言证明:其和上官瑞雪通过张认识。2011年4月28日晚7时,上官瑞雪带着王*、一个叫朱的人和另外两人来看车,看了四台卡宴,上官瑞雪交了20万元定金。第二天下午他们付清四辆车的余款提走车。朱把车款全部转到王*的银行卡上,然后上官瑞雪再用王*的卡**公司法人徐的账户中转钱。四辆卡宴车款总价人民币569万元,除了刷卡68万元外,其余均是网银转账。其只跟上官瑞雪说了卖车的价格,具体她和朱等人说没说其不知道。办手续交钱时一直是上官瑞雪和王*两人办的,朱等人没有插手。上官瑞雪不是店中的工作人员。每次谈价钱的时候张和上官瑞雪都在,其给张**,这四辆车给了他4万元的介绍费。上官瑞雪没有好处。

辨认笔录证明:郭辨认出王**系自称上官瑞雪的女子。

22、证人徐(北京**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其听郭说上官瑞雪是由张介绍到店里买车的。其不清楚买车的具体流程,都是郭谈。2011年4月28日,上官瑞雪从店中买走四辆汽车,总计收款569万元,569万元中68万元是农行卡刷卡消费,其余501万元都是网银转账。2011年4月29日付钱,当天提车,手续都是郭*的。4月29日收到钱后,其给沈**捷中心赵*的农行卡汇了93.47万元,这是其新购车辆的钱;5月1日给典当行农行账户汇款190万元,这是其还的贷款钱;给武**捷中心的刘1农行卡汇了263万元,是其新购车辆的钱。

23、证人侯1、侯*(均为北京**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明:上官瑞雪曾经带人从其公司买车,价格其不清楚,都是他们在经理办公室谈的。上官瑞雪不是其公司的人。她每次来都先到办公室坐着,等她带的人来了后就从办公室出来,让业务员帮着介绍车的情况等。如果有人决定买了,她就把人带到办公室去谈。

24、证人姚的证言证明:其是上官瑞雪的嫂子。2011年5月,上官瑞雪向其借走了其的身份证及其的一张工商银行卡,该卡里没钱,后来还其身份证时把银行卡也还了。上官瑞雪还有两个名字,一个叫王**,一个叫王*。

25、证人罗的证言证明:其自2009年8月至今在上官瑞雪家做保姆。上官瑞雪曾用其身份证开过一个农行账户,但银行卡一直在她手里,其一直没用过这张卡,卡号和密码其都不清楚。

26、证人李的证言证明:其是拉黑活的司机,上官瑞雪经常租用其的汽车。2011年4月28日、29日这几天,其每天都从她家送她到亚市去卖保时捷卡宴车。

27、被害人朱提供的收条证明上官瑞雪收到朱**人民币470万元。

28、中**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明细查询、中**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出具的账户明细查询、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中国工商**京回龙观支行出具的账户历史明细单证明:2011年4月28日到2011年4月30日,朱、金向王*的账户分别汇款共计人民币847.2万元。

29、北京**任公司提供的刷**证、中国农**平区支行出具的账户明细查询证明:2011年4月29日,王1通过POS机刷卡68万元交付北京**任公司。

30、北京**任公司提供的中国农**电子回单、中国农**平区支行出具的账户明细查询、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证明:2011年4月28日、29日,王1通过银行转账向徐支付购车款共计人民币501万元及徐账户的资金走向。

31、中国农**平区支行出具的账户明细查询、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定陶**监督中心出具的银行卡取款凭条、账户明细查询、中国工商**定陶支行出具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部分赃款的走向。

32、北京**任公司提供的车辆销售情况明细、付款购车确认表证明:车行销售给王**四辆保时捷卡宴汽车,车款共计人民币569万元,其中定金20万元,刷卡付款68万元,银行转账尾款481万元。

33、北京**任公司提供的车辆接收确认书证明:2011年4月28日,朱收到四辆保时捷卡宴汽车。

34、证人王1(王**侄女)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其在望京见过一个江西口音的男子和女子,上官瑞雪介绍其是她的侄女,那个男的就向其要身份证,还把其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写在了购车合同上。

2011年3月中旬,上官瑞雪说有江西姓兰的客户来北京买车,让其去接待。当时和客户在一起的是丰,其对客户说其是上官瑞雪的员工,其和司机带姓兰的客户去了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看车,介绍车的是店内员工张。上官瑞雪让其告诉姓兰的客户从她这提车价格要比市场价便宜一万到两万,而且不会加价提车。第二天姓兰的客户就提走了两辆奥迪A4、一辆奥迪A6、一辆奥迪Q5和一辆丰田霸道。过了一天姓兰的客户又提走一辆奥迪Q5。再后来姓兰的客户一直给其打电话催提车,其让他联系上官瑞雪。其跟姓兰的客户签了四辆奥迪Q5、两辆奥迪A4、两辆奥迪A6的合同,合同上的价格、车型都是上官瑞雪让其写的。其记得姓兰的客户交了30万元定金,是买包括奥迪、丰田霸道等型号六辆车的定金,但后来这个客户只提走了五辆车。后丰打电话说姓兰的客户要把两辆奥迪Q5换成一辆奥迪A6和一辆丰田霸道,其就把电话给了上官瑞雪,姓兰的客户是知道换车的事情的。后来姓兰的客户给其打电话问车为什么没有到,其说让姓兰的客户再等等。第二天,姓兰的客户给其发短信说他们着急回江西,丰田霸道车不等了,让把车钱算清,把余款退给他。姓兰的客户一共买了两辆丰田霸道,在北京时提走了一辆,另外还有一辆丰田霸道没有提走。

其给车行刷卡交了一笔68万元的车款,是2011年4月底朱*买卡宴车的车钱。朱*是买车的客户,他向上官瑞雪买过车,从店买的。四份车辆接收确认书是上官瑞雪到公司退钱时,公司的工作人员让其签的,这能证明朱*买车的时间是2011年4月28日。其和姑姑上官瑞雪干汽车销售生意,就是以高价从车行买车,然后再低价卖给客户,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面客户的钱补前面客户的钱。上官瑞雪和公司就是买和卖的关系。其用身份证开了一张工行卡和一张农行卡,给上官瑞雪使用,上官瑞雪还用其母亲姚的身份证办过一张工商银行卡。

35、证人张的证言证明:陈通过上官瑞雪买了两辆奥迪Q5,其帮上官瑞雪联系了华奥**公司的李。奥迪Q5的市场价是42.38万元,加价6万元左右。上官瑞雪带客户找其看车时,不让其给客户说价格,价格由她来说。

上官瑞雪的侄女王1带姓兰的客户来过。这个客户的车是从中广**公司和地产汽车公司买的,他买了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及奥迪A4、奥迪A6、奥迪Q5,共六辆车。丰田霸道市场价是45.1万元,加价1万元;奥迪A4市场价是30万元,加价1万元;奥迪A6市场价是39.8万元;奥迪Q5市场价是42万元,加价6万元左右。客户看完车后,其把汇款的账户和车的市场价格发给上官瑞雪,她和姓兰的客户谈价的情况其不清楚。姓兰的客户买的丰田霸道和奥迪A6,上官瑞雪给了其1万元的提成。

2011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上官瑞雪带了四五个人在汽车公司看了四辆卡宴,其中有一个姓朱的客户。他们走后,其听说上官瑞雪给公司汇了定金。上官瑞雪和客户具体谈的价格其不清楚。第二天上午,上官瑞雪带着客户来提车,她告诉其提了四辆卡宴车。下午5时许,其跟着公司的会计到上官瑞雪家用POS机刷了68万元的车款。姓朱的客户从公司提走的四辆车,公司的郭给了其4万元提成。上官瑞雪让其和郭*要向客户介绍她是车行的老板,这样客户才能相信她,才好卖车。

辨认笔录证明:张辨认出王**系自称上官瑞雪的女子。

36、被告人王**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其借过英200万元用来买车卖车当定金用,借钱后,英说用他卖车盈利的钱来抵这200万元。其和英是合作关系,他从其这儿买车再卖车,然后把盈利的一部分给其。他应该给其125万元,其还欠英75万元。英在2009年5月8日通过转账的方式给其汇款70万元是买奥迪车的钱,车已经给英了。

2010年12月,陈找其买车,其和陈签订了购买奥迪、丰田霸道、奔驰、宝马等车的合同。签完合同当日陈给其汇了10万元定金。其先给了陈两辆奥迪Q5,陈后来又给其汇了123万元,之后其再也没有给他发过车。两辆奥迪Q5的价格一辆是52.58万元,一辆是56.78万元,其还有23万元应该退给陈,但现在车和车款都没有给陈。

2011年3月,丰打电话说要买宝马轿车,给其汇了定金,其把宝马的购车合同签好后给丰传真到江西。后丰带着兰总来北京,其安排王*带他们去亚运村市场看车。其和丰在电话中将内容谈好后,把卖车合同的原件给了王*,让王*与丰签。汇款到账后的当天,其就把两辆奥迪A4、两辆奥迪Q5、一辆奥迪A6、一辆丰田霸道总计六辆车交给了丰。车款和车的数量都和丰结清了。兰总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车型和车价提车,他实际提的车都要比之前合同约定的车价和车型高。奥迪A6和丰田霸道是兰总用合同中的两辆奥迪Q5换的车。兰总共给其汇了289万元车款。

2011年4月28日,其和朱在亚运村汽车市场如意伟业汽车销售店内见面看车,朱看了四辆保时捷卡宴轿车,商定每辆车93万元。当晚朱向王*的农行账户转款100万元,向王*的工行账户转款100万元。第二天朱来店内提车,又给其转账160多万元。朱*走的四辆高配卡宴轿车,不是头一天他看的那四辆低配车,他给的钱不够,其就劝他再买几辆车,之后所有车的价格再通算。朱又选了五辆卡宴车,并将470万元转到王*的账户。朱给了其九辆车的车款,其实际给了朱四辆车。车都是从车行提的。其不是车行的人,但对客户说其是车行的老板,并且其和车行经理郭**要带客户来看车,让车行的人说其是老板,客户才能相信其,对车行有好处。其收到朱的钱后,除了给店车款,还向王*转账11万元,向罗转账10万元,向王*的母亲姚的工行卡转账40万元。王*农行账户的35万余元也是朱的车款。

其真名叫王**,因其在农村,就一直未到公安机关领取身份证和户口本,一直到1996年,其想考大学,但年龄已大,其就在胡集买了王*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去上大学。2003年,其大学毕业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第一代身份证,叫王*。2006年其申办第二代身份证,改名为上官瑞雪。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均予以确认。

二、重婚的事实

2007年间,被告人王**以王*的名字与薛1在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王**于2008年间,以上官瑞雪的名字与肖在北京**民政局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薛1的证言证明:其跟王**系夫妻关系,但王**跟其结婚时使用的是王*这个名字。其和王*于2005年在上海认识,她自称是山**中学的教师,来上海读研究生。2007年7月,其与王*登记结婚,2008年春节她就离开了上海,具体去哪了其不知道,2009年10月就失去了联系。2013年6月,其从她老家得知她在北京被抓,就想会见她,但是到了天河监狱才知道她在记录里填的丈夫名字不是其,还听她家人说王*这个户口也都注销了,其想跟她离婚也离不了,才来报案。

2、证人肖的证言证明:其跟王**原来是夫妻关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了,但是当时她用的名字是上官瑞雪,后来警察找其了解情况之后才知道她还叫王*和王**。其跟王**于2007年11月认识,她自称叫上官瑞雪,是上海**大学毕业生,在北**大学教书,父母都是高官,在国外生活。其和王**于2008年3月18日结婚,2012年判决离婚。其不清楚她有没有跟别人结过婚。

3、证人薛1的结婚证复印件、上海市**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登记摘要证明:2007年7月6日,薛1与王*结婚。

4、证人薛1的居民户口簿首页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王*的身份情况。

5、北京市**姻登记处提供的婚姻登记信息证明:2008年3月18日,肖与上官瑞雪办理结婚登记。

6、被告人王**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其一共用过三个名字,分别是上官瑞雪、王*、王**,三个名字都有户籍登记。其跟薛1结婚的时候是受他胁迫的,当时薛1正在缓刑期间,他说如果其不跟他结婚就跟其同归于尽,迫于无奈其才跟他结婚,领证的时间是2007年7月6日。2008年3月18日其用上官瑞雪的名字跟肖在北京**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2010年酒仙桥法庭判其和肖离婚。其跟肖结婚的事薛1知道,其一直给薛1现金和转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均予以确认。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明王**的到案情况。

2、昌**分局电话记录查询单、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王**户籍证明、王**人口系统常住人口查询记录、上官瑞雪人口系统常住人口查询记录、王*人口系统常住人口查询记录、王**户口迁移手续、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胡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死亡注销证明证明王**、王*、上官瑞雪系同一人,该人真实身份为王**,现王*、上官瑞雪的户籍信息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注销。

3、北京**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明:王**于2013年8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提出上诉,北京**民法院驳回王**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4、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账户冻结材料证明在案扣押钱款及冻结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5、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了本案的法律手续。

上述证据,亦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王**所提薛1知道其与肖结婚的辩解,经查,在案薛1的证言证明其对王**与肖**结婚一事并不知情,且薛1是否明知王**与他人登记结婚并不影响对王**重婚行为性质的认定。故王**的此节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所提其是在薛1告知其已登报离婚的情况下才与他人结婚的辩解,经查,王**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薛1告知其已登报离婚,且登报离婚并不具有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故王**的此节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所提薛*在其与肖结婚后仍不断向其索要钱款的辩解,经查,在案并无证据证明薛*向王**索要钱款,且薛*与王**之间是否仍存在经济往来并不影响对王**重婚行为性质的认定。故王**所提的此节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王**的辩护人所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官瑞雪与王**系同一人,认定王**犯重婚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胡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王**户籍证明、王**人口系统常住人口查询记录、上官瑞雪人口系统常住人口查询记录、王*、上官瑞雪死亡注销证明存根等书证证明,王**、王*、上官瑞雪系同一人,该人真实身份为王**,现王*、上官瑞雪的户籍信息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注销,且王**对其使用王*的名字与薛1登记结婚,后又使用上官瑞雪的名字与肖登记结婚的事实亦予以供认。故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相悖,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王**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对诈骗事实当庭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当庭对所犯诈骗犯罪的事实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明知自己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亦应予惩处,并与其所犯诈骗罪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当庭对其所犯诈骗罪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所犯诈骗罪酌予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北京**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初字第273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陈**、朱。

三、在案扣押及涉案账户内的钱款并入追缴项执行,与北京**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初字第2738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合并执行,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详见清单)。

四、在案冻结的中国农业银行股**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中国农业**北京宏福支行徐的账户、中国农**限公司定陶城关分理处王3的账户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