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英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胡以被告人秦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胡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胡撤诉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胡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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