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胡以被告人秦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胡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胡撤诉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胡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陈*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买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邓**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茆*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聂**、赵**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祁某某重婚案裁定书
温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郝**,周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