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郝以被告人李、周犯重婚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郝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自诉人郝撤诉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郝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陈*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买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邓**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秦*英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茆*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聂**、赵**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祁某某重婚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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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