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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重婚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马**、被害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甲与其妻子张*乙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子。2008年9月份,被告人李*甲与袁*相识并谎称自己已经离婚,后与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1年3月生育一女。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与袁*认识时,袁*就知道其有家庭;其并未在袁*家与袁*长时间居住,大部分是在宾馆开房。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双方没有合法的登记结婚手续;二是双方当事人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并未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生活;三是双方分手后被告人支付过抚养费;四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支付十多万抚养费且具有自首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或适用缓刑。被害人袁*请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李**的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甲与其妻子张*乙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子,直至案发时未离婚。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甲与袁*相识后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2009年2月份以后,被告人李*甲与袁*以夫妻名义在遵化市新店子镇思恭庄村袁*老家同居生活,并与袁*的父母及大女儿生活在一起。袁*于2009年8月份前后知道被告人李*甲有家庭后,二人于2010年6月份前后分手。袁*于2011年3月生育一女,经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李*甲、袁*为该女的生物学父、母亲。袁*手中持有的一份其与被告人李*甲于2009年3月20日登记的结婚证经查婚姻登记机构无此登记。

另查明,被告人李*甲与袁*分手后,于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李*甲分别向袁*的农行账号及袁*母亲的邮政储蓄账号共汇入人民币七万六千元,2011年9月26日被告人李*甲向袁*支付孩子抚养费一万元,并签订了协议。袁*于2014年4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2014年5月12日立案后,于当日传唤被告人李*甲,被告人李*甲于2014年6月6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在办理二代身份证前叫李*,1990年3月21与张*乙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008年10月份与袁*认识,2008年底和袁*发生男女关系,去过她家,袁*2009年因宫外孕在唐**医院住院做手术时其以家属身份签的字。2010年4.5月份和袁*断绝关系。这期间给了袁*十来万元钱,与袁*没有办过结婚证。知道袁*生个女儿,2011年给过袁*抚养费。

二、袁*的陈述,证实在2008年下半年和李*甲认识,李*甲说他是离婚的,2008年9月份二人开始确定恋爱关系,一直到2010年9月份都在思恭庄其家一起生活,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的。2009年3月份,李*甲主动提出和我结婚,把结婚证办了回来,没有办结婚仪式,2013年才知道证是假的。其2009年7、8月份才知道李*甲有媳妇。其2009年8月份因宫外孕在唐**幼医院进行手术时,李*甲在。我的邻居及亲戚都知道我们是两口子,其与前夫所生的大女儿也管他叫爸。

三、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袁*是其女儿,袁*第一个对象出肇事没了后又找了一个对象叫李*甲,袁*说他也是离婚的,她俩领证了,没举行婚礼。结婚后他们两口子都住在思恭庄的老家,李*甲管其叫妈,李*甲在其老家住了有2年多时间吧,袁*和他生了一个小闺女。家里的亲戚见过李*甲,平常有走动的亲戚都见过他,知道他是其姑爷,过年过节的李*甲和袁*也走亲戚去。其老家的邻居都知道李*甲和袁*是夫妻。

四、证人韩*的证言,证实2008年的冬天,李*甲第一次到思恭庄姥姥家去,袁*给其介绍时就说是给其找的继父。和李*甲一起吃完饭后其就管李*甲叫“爸”,之后就这么一直称呼他,李*甲在其姥姥家一直住了两年吧,差不多天天在家住,李*甲管其姥爷叫爸,管其姥姥叫妈,2010年住校之后一直到现在都没再见过李*甲了。有个妹妹是2011年出生的。

五、证人杨*的证言,证实见过袁*的第二个对象,他在袁*家住得有两年多时间,两人没办婚礼,袁*家的家具都是新买的,结婚时袁*的父亲把他家西屋炕拆了换成床。袁*对象早上从家走,晚上下班回来。见面没说过话,有时能看见他和袁*两个一块出去,看着挺亲密的,一看就是两口子。他们俩生了一个小女儿。

六、证人张**的证言,证实袁*和现在的对象在三四年前结婚了,结婚后在村里房子这儿住了两三年,叫袁*的父母爸、妈,袁*的大女儿管袁*现在的对象叫爸,他们生了一个小女儿,认识袁*的人都知道他们是两口子,现在听袁*说她对象还有一个媳妇,她对象不管她和孩子了。

七、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3岁那年嫁给的李*甲,李*甲20岁,当时在遵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的结婚证。李*甲跟其承认他和袁*好过一年多,

八、证人窦*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初,遵化市新店子镇思恭庄村的袁*找过其,跟其咨询抚养费的问题,在其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李*甲一次性付给袁*孩子抚养费三万元,但协议书上写的是一万元。

九、杨*、张*甲辨认笔录,证实李*甲就是经常去袁*家的人。

十、2011年9月26日袁*与李*甲达成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证实李*甲与袁*于2008年10月自由恋爱,并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而同居生活,于2011年3月30日生一女儿,取名李**。双方在同居生活过程中,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9月断绝来往,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抚养费一万元。

十一、民政局查档证明,证实未查到袁*提供的其与李*甲的结婚证复印件在2009年3月20日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十二、李*甲与张*乙的结婚证复印件,证实二人于1990年3月21日登记结婚。

十三、李*甲及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二人身份与查明的一致。

十四、李**出生证明及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李**的出生时间及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李*甲、袁*为李**的生物学父、母亲。

十五、唐山市妇幼保健院的住院病历,证实手术同意书上代理与患者关系为丈夫,代理人签字为李**。

十六、袁*提供的保证书,证明2009年9月17日李*甲给其写的二人之间的保证,双方以老婆、老公相称。

十七、李*甲的户籍证明及常住户口登记表,证明李*甲的户籍情况。

十八、抓获说明,证实李*甲2014年6月6日经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犯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对于袁*从开始就知道其有家庭,其并未在袁*家与袁*长时间居住,大部分是在宾馆开房的辩解意见,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甲有自首情节及与袁*未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生活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且向女方支付过抚养费等费用,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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