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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重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于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于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苏**、赵**,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自诉人于某某诉称,被告人王某某与自诉人婚姻存续期间和案外人朱某某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并生有一非婚生子,其行为已明显构成重婚罪。自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判处。

自诉人于某某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意见:一、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在主体方面,王某某已有配偶。二、被告人王某某与案外人朱某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三、在客体方面,被告人王某某侵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四、被告人与朱某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并生育非婚子王*的行为。被告人在涉嫌重婚罪时被自诉人发现后仍不知悔改,继续与他人长期稳定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主观恶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2012年9月,我在广州认识朱某某并其与发生性关系,2013年5月朱某某来秦皇岛找我,是来秦皇岛生孩子,日后生有一子,我与朱某某一起生活的事实存在。

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重婚罪证据不足,辩护人并不否认被告人与朱某某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子的事实,相应的自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仅仅能说明双方间断性的同居生活,并不能证明是以夫妻关系生活。二、被告人与朱某某二人发生关系是在自诉人无故离家出走,被告人寻找未果的情况下,自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三、通过庭审,被告人王某某对整个案件的基本事实能够如实陈述,因自身对法律知识欠缺导致与朱某某发生婚内出轨行为,能够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恳请法院看在王某某独自一人抚养幼子的情况下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于某某与被告人王*某于1990年9月14日登记结婚,现仍系夫妻关系。婚生子王*甲于1991年7月28日出生。被告人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与自诉人发生纠纷。2012年5月15日因双方再次争吵导致自诉人与被告人感情不和分居至今。被告人王*某与案外人朱某某于2012年9月相识至今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共同持续居住在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天洋新城小区号。在同居期间,被告人王*某与朱某某于2013年6月21日在秦皇岛市妇幼保健院生一非婚生子王*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5月15日自诉人与我发生点争吵,然后就走了,我到处找也找不到,2012年9月份在广州机场认识的朱某某,第二年5月朱某某找来,告诉我已经怀孕了,并在秦皇岛生一孩子,生孩子的时候我不在秦皇岛,住院登记是朱某某自己写的,我并不知道。孩子的出生证明是后来我回来后补办的,写的是我的名字。朱某某知道我并未离婚后,回到广西老家,孩子交由我一人抚养。

2、自诉人于某某的陈述证实:自诉人与被告人王*某于1990年9月14日登记结婚,现仍系夫妻关系。婚生子王飞于1991年7月28日出生。被告人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对自诉人辱骂殴打。2012年5月15日因被告人再次对自诉人进行谩骂和殴打导致自诉人与被告人感情不和分居至今。被告人王*某与案外人朱某某自2012年9月至今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共同持续居住在位于秦皇岛市天洋新城小区。在同居期间,被告人与朱某某生一非婚生子王*乙。2013年6月21日朱某某因生育非婚生子入住秦皇岛市妇幼保健院,在秦皇岛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病历首页朱某某的婚姻状态一栏中记载已婚,联系人姓名一栏中记载联系人为王*某,关系一栏中记载为夫妻,地址为天洋新城小区。非婚生子的出生证明显示母亲朱某某,父亲王*某。

3、婚姻登记证明证实:自诉人于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在1990年9月14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

4、秦皇岛市妇幼保健院入院通知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与朱某某在秦皇岛市妇幼保健院生育非婚生子的事实。

5、出生医学证明证实:非婚生子王**的母亲为朱某某,父亲为王某某,证明两人非婚生子,并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

6、照片十二张证实:被告人与朱某某自2013年4月,2013年11月至今长期以夫妻名义在天洋新城共同居住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且生育一子,其行为侵犯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有关规定,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等情节,故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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