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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赵*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赵**重婚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在有配偶且明知被告人赵*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男孩。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穆*和被告人赵*在均未与各自配偶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在青龙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2日因被告人赵*和甄**离婚办户口问题,被告人穆*又与赵*在青龙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二被告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穆*、赵*供述与辩解、甄**询问笔录、甄**与赵*结婚证、穆*与赵*结婚证、穆*与赵*离婚证、穆*与恰叶堆结婚登记手续、提取笔录及照片、穆**入户口手续、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逮捕必要性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证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被告人赵*无视国家法律,在与他人登记结婚情况下,仍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建议法庭以重婚罪对被告人穆*、被告人赵*定罪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穆*、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穆*在有配偶且明知被告人赵*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以其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男孩(起名穆青山)。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穆*和被告人赵*在均未与各自配偶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在青龙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2日因被告人赵*和甄**离婚办户口问题,被告人穆*又与赵*在青龙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二被告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被告人穆*、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穆*、赵*供述与辩解,甄**询问笔录、穆*与赵*结婚证、穆*与赵*离婚证、甄**与赵*结婚证、穆*与恰叶堆结婚登记手续、提取笔录及照片、穆**入户口手续、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逮捕必要性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赵*违反法律规定,在有配偶且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穆*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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