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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甲、代某乙等犯非法拘禁罪李*犯非法拘禁罪、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甲、代某乙、郝*、张**、李*、韩*、周*犯非法拘禁罪;指控被告人李*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甲、代某乙、郝*、张**、李*、韩*、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一、因债务纠纷,被告人代某甲伙同被告人代某乙、张**、周*、曹*(在逃)等人于2014年11月18日13时许,在邯郸找到张**后,强行将其带至峰峰矿区太行路代某甲的公司。代某甲、代某乙、郝*、张**、李*、韩*、周*等人轮番看管张**,让其想办法偿还债务,直至2014年11月21日晚张**报警。

二、被告人李*在与其妻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韩*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并生育一个女儿。

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代某甲、代某乙、郝*、张**、李*、韩*、周*犯非法拘禁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七被告人定罪处罚;指控被告人李*犯重婚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代某甲、代某乙、郝*、张**、李*、韩*、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因债务纠纷,被告人代某甲伙同被告人代某乙、张**、周*、曹*(在逃)等人于2014年11月18日13时许,在邯郸找到张**后,强行将其带至峰峰矿区太行路代某甲的公司。代某甲、代某乙、郝*、张**、李*、韩*、周*等人轮番看管张**,让其想办法偿还债务,直至2014年11月21日晚张**报警。

二、被告人李*于2011年7月12日与马*复婚后,仍以夫妻名义与韩*长期生活在一起,并生育一个女儿。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张*乙对被告人代某甲、代某乙、郝*、张*甲、李*、韩*、周*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甲、代某乙、郝*、张**、李*、韩*、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到案证明,七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及户籍证明、谅解书,峰峰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代某乙、郝*、张**、李*、韩*、周*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索要债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七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七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张**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在明知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与韩*长期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代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6月21日止)。

二、被告人代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被告人韩**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被告人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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