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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曹检公诉刑诉(2014)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重婚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2009年10月28日与唐*登记结婚,在与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吴*又与周*办理了假结婚证,对外以夫妻名义公开居住在一起,并生下一女儿。2014年3月12日,唐*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被告人吴*的刑事责任。

并认为,被告人吴*在与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公开居住在一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被告人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吴*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于2009年10月28日与唐*登记结婚,在与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吴*又与周*办理了假结婚证,对外以夫妻名义公开居住在一起,并生下一女儿。2014年3月12日,唐*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被告人吴*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吴*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周*、赵*、袁*、肖*、王*的证言,其中周*证实2009年开始与吴*认识时,并不知道被告人吴*已经结婚,后来在处对象的过程中,被告人吴*承诺与被害人唐*离婚,2013年7月吴*离开她回到唐*,并称给女儿吴周子诺上户口所用的假结婚证不知情。证人赵*、袁*、肖*、王*的证言均证实吴*已经结婚,媳妇是周*。

2、被害人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吴*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3、被告人吴*供认审理查明中的犯罪事实,所述情节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吻合。

4、其他情况有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案件来源说明、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刑侦大队到案经过说明、办案说明、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唐山市**姻登记处证明、唐山市**婚姻登记处证明、吴**的户籍信息、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在与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公开居住在一起,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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