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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赵**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马xx以被告人聂xx、赵xx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审查后认为,自诉人马xx只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聂xx在蓟**庄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印件证明2013年10月22日聂xx在蓟**庄医院剖腹产住院,被告人赵xx以主要家属身份签字同意手术。自诉人马xx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日期内向法庭提交指控被告人聂xx、赵xx犯重婚罪的主要证据,故自诉人马xx指控被告人聂xx、赵xx犯重婚罪缺乏罪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马xx对被告人聂xx、赵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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