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以被告人陈*重婚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刘指控被告人陈**婚罪的证据不足,且不能提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刘对被告人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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