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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陈诉原审被告人侯犯重婚罪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8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侯,审阅了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侯与自诉人陈*于1991年3月13日登记结婚。2006年,被告人侯**(女,现年36岁,河南省人)因租赁房屋相识,后两人发生性关系,2008年董生育一子,取名侯*,由被告人侯**某某共同抚养,并共同居住于本区十八里店乡等地。后于同年,侯**在十八里店乡某饭店,公开宴请他人给孩子办满月酒。2012年3月,在董居住地,侯、董、侯*在一起被十八里店派出所民警发现。2012年11月,被告人侯与陈解除婚姻关系。2013年12月,被告人侯**登记结婚。

北京**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自诉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被告人侯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抚育孩子,其行为触犯刑法,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侯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侯的上诉理由为:原判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二审答辩情况

上诉人侯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原判事实不清,应改判侯无罪。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侯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自诉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侯的有罪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抚育孩子的事实。故上诉人侯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侯所提量刑过重及其辩护人所提应改判侯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量刑,故上诉人侯及其辩护人所提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其行为己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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