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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孟**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刑诉(2014)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孟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证人王、被告人徐、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与王于2001年11月25日在天津**民政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人徐在未与王离婚及被告人孟明知被告人徐尚未离婚的情况下,二被告人遂以夫妻名义从2013年2月份左右开始在天津市**道办事处越秀园中区49号楼4门502号同居生活,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孟*一女。二被告人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武清区档案局给武**政局出具的关于徐与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证明、本院民事判决书及天津**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被告人孟生产时的住院病案材料、证人证言、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有配偶、被告人孟明知被告人徐有配偶,二被告人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生育一女,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孟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徐、孟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均可酌情分别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徐、孟犯重婚罪,法定刑幅度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公诉人结合本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考虑。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社会道德风尚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七日止);

被告人孟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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