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周某某以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周某某以与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周某某和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周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追究刑事责任的请求,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周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