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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涉嫌重婚罪一案

审理经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2]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涉嫌重婚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8年9月1日,被告人马**同陈XX登记结婚;2010年底,马**在广东省中山市同打工时认识的贾XX同居,二人于2011年8月在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卫生院生下一男孩,并拍摄结婚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

起诉认为,被告人马**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婚后感情不和是导致重婚的原因,现在认罪、悔罪,对陈XX做出经济补偿,也就离婚和子女抚养达成共识。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交:刑事附带民事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悔过书、村委证明

证实:被告人平时在村内表现良好、无违法乱纪的事情,在重婚指控犯罪后,深表后悔,并与原配陈XX达成离婚和子女抚养的的民事协议书,并给付陈XX50000元经济补偿。得到了陈XX的谅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8年9月1日,被告人马**同陈XX登记结婚;2010年底,马**在广东省中山市同打工时认识的贾XX同居,二人于2011年8月在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卫生院生下一男孩,并拍摄结婚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马**的供述;证人陈**、贾XX、马XX的证言;病历、照片等证据当庭出示质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已于前妻陈XX达成协议,得到了陈XX的谅解,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占勇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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