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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那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某某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阮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4年10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与本屯黄某某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14年2月14日,黄某某向那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黄某某离婚,同年3月11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黄某某与黄某某离婚。2014年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与越某女子黄某某认识并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2015年1月26日,黄某某在那坡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男婴,后在被告人黄某某家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只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与本屯黄某某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14年2月14日,黄某某向那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黄某某离婚,同年3月11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黄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离婚。2014年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与越某女子黄**认识并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2015年1月26日,黄某某在那坡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男婴,后在被告人黄某某家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有报警记录,证人隆*、黄*、越某女子黄**、被告人黄*某妹妹黄*某的证言,那坡县妇幼保健院住院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2014)那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黄*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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