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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吴**、江英姿重婚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控诉被上诉人吴**、江*姿犯重婚罪一案,防城**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港刑初字第66-1号刑事裁定。上诉人郭**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自诉人郭**起诉被告人吴**、江*姿犯重婚罪缺乏证明被告人江*姿犯罪事实的证据,经本院释明后,自诉人郭**也未补充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自诉人郭**对被告人江*姿的起诉。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郭*永不服该裁定,上诉称,上诉人可以在开庭当天提出相应的证据,但一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就认定上诉人缺乏证据,裁定驳回起诉,属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本案上诉人控诉被上诉人江英姿犯重婚罪缺乏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释明后,上诉人郭**仍未能补充证据。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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